上海公租房申請關于住房面積的計算方法

住房面積的計算方法
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為本市常住戶籍人員的,參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相關規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共有產權相關政策可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 。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核定方式為: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以及該處房屋常住人口分攤計算建筑面積;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常住人口數分攤計算面積;在此基礎上,核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
(三)最終住房面積核查結果以市住房保障部門的系統審核結果為準 。
關于印發《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通知
( 2019年12月20日 )
滬房規范〔2019〕17 號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市物業管理事務中 心,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為規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查工作,根 據《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修訂后 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印 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
2019 年 12 月 17 日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 為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指共同申請人或 者單身申請人,下同)住房面積核查工作,根據《上海市共有 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
一、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 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 住房 。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 以外擁有的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 (以下簡稱“承租公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 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積家庭成員,是指包括申請對象在內、在申請對象 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中有居住權利的家庭關系人員 。
二、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核定面積家庭人數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 他處住房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并且滿 2 年的人員確定 。下列人員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一)戶口在本市他處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學習單位,按照 規定須一同申請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申請家 庭成員;
(二)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遷離申請對象戶口所在 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人員;
(三)原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 未婚現役軍人、海員、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員;
(四)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在 境外學校學習未滿 5 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 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滿 90 日的人員 。
(五)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戶 口未滿 2 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 3 年)、子女、父母 。
(六)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證 連續滿 3 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 3 年)、子女、父母 。下列人員不得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一)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項所列人員和按照規定不受戶 口年限限制的申請對象以外,戶口遷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 房或者他處住房未滿 2 年的人員;
(二)申請對象以外,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已 滿 2 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 15 平方 米(不含 15 平方米)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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