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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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規定】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
單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 , 集體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 ,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 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四)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
職工包括下列人員:
(一)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存在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
新招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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