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檢察院對勞動者不起訴的,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但有其他可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2、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因此,對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但其行為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醉駕檢察院不起訴會降級嗎 會有什么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