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高校畢業生縣域地區重點企業就業專項生活補貼政策解讀

(一)問:縣域地區都包含哪些區縣?市內重點企業能申請補貼嗎?
答:縣域地區是指沈陽市管轄的遼中區、新民市、法庫縣、康平縣,其他地區不能夠申請補貼 。
(二)問:這個補貼的申請是只要提交一次還是每半年發放時重復提交?
答:補貼為一次性申請,階段性發放 。即申請提交后,政府每半年(預計每年的1月和7月)按照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情況統計并發放 。舉例說明:畢業生甲2021年10月份向單位遞交了材料,單位于同月向縣域地區人社部門申報,則畢業生甲的申請起始時間為2021年10月份,政府2022年1月統計前6個月的補貼發放情況,則畢業生甲能領取到10月至12月共計3個月的補貼,2022年7月再次統計時,畢業生甲可以領取當年1月至6月的補貼 。依次計算 。
【沈陽高校畢業生縣域地區重點企業就業專項生活補貼政策解讀】
(三)問:“從未享受其它生活補貼、資助政策”,“同一項目或個人獲得不同項目計劃資助支持的,當年內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資助 。”這兩句話怎么理解?
答:“從未享受其它生活補貼、資助政策”是指從來沒有按月(非一次性)享受過生活補貼、資助政策 。
“同一項目或個人獲得不同項目計劃資助支持的,當年內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資助 。”同一項目的情況是指因申請條件變化,享受的補貼可能會變高,如學歷提高,補貼增加;不同項目的情況是指同一年內獲得政府不同資助項目,按照全年最高項目予以補貼 。例1:甲為中省直單位博士畢業生,被派往縣域地區重點企業工作,在原單位享受的每月1000元補貼可提高至每月2000元補貼標準,但需連續計算補貼年限,最高不超過三年;例2:乙為博士畢業生,曾依托我市其他單位申請過“引博工程”的生活補貼,且補貼期已滿,即使符合本政策的申請條件,也無法再次獲得補貼 。
(四)問:什么情況下補貼停止發放?
答:本人提出終止發放;本人從申請單位離職;申請人死亡;補貼發放滿36個月 。
(五)問:畢業生甲在遼中區的A企業申請了生活補貼,還未領滿36個月,之后到法庫縣的重點企業B企業就業,是否還能繼續申領補貼 。
答:申請人從申請單位離職后到其他縣域地區重點企業就業,須重新申請生活補貼,補貼發放期限為第一次申請時算起滿36個月 。舉例說明:畢業生甲于2020年11月在遼中區申請了生活補貼,符合條件的正常情況下應領取至2023年10月,即36個月,但畢業生甲2021年10月離職,實際領取了12個月,后于2022年3月在法庫縣重點企業B企業就業,符合再次申領條件,應按照要求重新申請生活補貼,可領取補貼的月份截止至2023年10月,即第一次申請時算起滿36個月 。
(六)問:“政策申請期限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3日,截止日期前已申請的按規定最長可執行至期滿計劃結束 。”這句話怎么理解?
答:按照上級文件規定,本政策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計劃執行尚未結束的,執行至計劃期滿 。因文件于2020年9月3日下發,故政策執行的起始日期為2020年9月3日,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3日,在此期間,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申請流程申請和領取補貼,2023年9月3日后,不再受理申請,但已申請且符合補貼發放條件的,可領取至期滿計劃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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