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收養子女落戶指南

事項名稱:
收養子女落戶
辦理依據:
收養法;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 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亡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統發〔1992〕第1號);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衛婦發〔1995〕第10號);
辦理條件:
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公民收養子女須根據《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手續 。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申請書(要親筆簽名落款);
【呼和浩特收養子女落戶指南】
2、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3、被申請人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或《出生證》(原件、復印件);
4、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原件、復印件);
5、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復印件);
6、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
辦理流程: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縣)局戶政大隊審批 。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辦理時間:
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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