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二 )


(三)責任單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
四、開展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
(一)職責分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便捷辦理的原則 , 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推行帶牌銷售和網上辦理等方式 , 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冀公規發〔2022〕1號)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 , 發放號牌 。同時為公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查詢等提供便利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要為群眾登記電動自行車提供便利 , 在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期間 , 安排設置專門場地、配備專門人員 , 開展登記上牌工作 , 引導群眾積極辦理登記上牌業務 。
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不收取費用 ,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 , 落實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經費保障 。
(二)時間節點
2022年4月15日前 , 做好電動自行車登記網點設立、號牌采購等相關準備工作 , 202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開展集中登記上牌工作 , 11月1日后 , 對新增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 。
(三)責任單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
五、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一)職責分工
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 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 , 謀劃、督促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 。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居家、宿舍、辦公樓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進入載人電梯 , 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為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處罰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監督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 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因地制宜 , 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
供電部門要確保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 , 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 鼓勵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 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 , 減低充電成本 。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 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 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 。未設置停放區域的 , 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
(二)時間節點
2022年5月1日前各部門按照職責要求對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停放區域等部位 , 進行全面排查 , 確保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符合相關要求 , 保證停放秩序規范 , 5月1日后 , 按照部門職責 , 建立工作機制 , 常態化推進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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