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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電動自行車》違章處罰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給予口頭警告 。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保定電動自行車違章怎么處罰電話 保定電動自行車違章怎么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加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
過渡期滿后,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再次違法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依法予以收繳 。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并處二百元罰款 。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或者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二百元罰款 。
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一百元罰款 。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的;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的;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的;
(六)有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等妨礙駕駛安全行為的;
(七)違反規定載人載物,影響通行安全的;
(八)違反規定拋灑物品、垃圾的;
(九)違反規定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
第四十四條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 。對拒不改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可以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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