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 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2020( 二 )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新考錄或者調入的編制內職工,在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已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貼:
(一)生育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采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牽引術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
國家調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計發天數隨之調整 。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該用人單位申報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除以對應的累計參??側藬荡_定 。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第一個月申報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平均數計算 。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職工本人工資不能重復享受 。用人單位已按規定支付職工產假工資的,按照就高原則,重復部分由用人單位扣回 。
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應享受的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補足 。
第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 。
計劃生育醫療費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精)管結扎(復通)手術、實施人工終止妊娠術等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 。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200元;
(二)助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800元;
(三)剖宮產的,醫療費補貼為4000元 。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精)管結扎(復通)手術、實施終止妊娠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享受計劃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妊娠3個月以下終止妊娠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補貼為600元;
(三)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補貼為1800元;
(四)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醫療費補貼為70元;
(五)皮下埋植(取出)術,醫療費補貼為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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