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溫州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申請流程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
涉及的內容: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 。
辦理基本流程
環節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審批標準
辦理結果
申請
申請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 。
受理
即辦
受理崗
公安交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教育
七個工作日
培訓崗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

核發證件
根據申請人考試情況確定
制證崗
根據申請人不同的滿分情形考科目一或科目一、科目三依照考試成績,決定是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
考試成績通過的,核發駕駛證;未通過考試的,申請補考或重考 。
辦結
檔案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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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溫州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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