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護理費標準 泰州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享受時間規定

根據《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長期護理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長護險待遇享受相關規定:
經評估認定為重度失能人員的,從承辦機構作出評估結論次日起可享受長護保險待遇 。
(一)選擇居家接受親情照護服務的,從承辦機構作出評估結論次日起享受長護保險待遇 。
(二)選擇其他照護方式的,從承辦機構作出評估結論次日起,可到定點照護機構辦理照護手續 。定點照護機構在長護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照護服務登記,按照選擇的照護方式從登記之日起享受相應的長護保險待遇 。
【泰州護理費標準 泰州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享受時間規定】(三)失能人員死亡或因病情好轉或傷病康復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長護保險待遇條件的,本人(代理人)或定點照護機構應及時向承辦機構登記,停止長護保險待遇 。
1. 本人(代理人)登記的,承辦機構受理登記時,應審核失能人員死亡或病情好轉或傷病康復等證明材料,指導登記人員填寫《泰州市市區長期護理保險停止待遇登記表》 。承辦機構在長護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及時停止長護保險待遇;
2.定點照護機構確認其照護對象死亡或因病情好轉或傷病康復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長護保險待遇條件的,應停止照護服務,辦理退出定點照護機構手續,填寫《泰州市市區長期護理保險停止待遇登記表》,并通過長護保險信息系統及時登記,定點照護機構應在月底前將《泰州市市區長期護理保險停止待遇登記表》送承辦機構存檔;
3.經舉報查實、監督檢查或數據比對等發現不符合享受長護保險待遇條件的,承辦機構應立即停止其長護保險待遇 。
承辦機構應定期對失能人員開展復核 。對享受長護保險待遇滿12個月的失能人員,按照全年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復核 。經復核不符合享受長護保險待遇條件的失能人員,自復核結果出具之日起停止享受長護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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