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生育保險繳費對象 肇慶社保生育險報銷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在職職工;
(二)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肇慶生育保險繳費對象 肇慶社保生育險報銷】
前款所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前款所列人員,以下統稱職工 。
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管理 。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動態調整機制,具體繳費比例的確定與調整應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應當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單列 。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當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九條下列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
(四)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
第十條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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