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學區劃分 2023年磐安縣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辦法( 二 )


⑤縣重點企業和重點投資項目骨干子女(具體條件和安排辦法以磐政辦〔2016〕70號文件為準) 。外縣來磐 , 在縣境內實際投資累計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投資業主(其個人投資比例占25%及以上)子女 。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城區范圍內的按企業所在學區安排就讀學校) 。
⑥集體戶、掛靠戶 。適齡兒童戶籍在集體戶、掛靠在非直系親屬名下的 , 且城區范圍內無房的 , 以戶籍所在學區入學 。
當第一批次可招收人數少于報名人數時 , 按適齡兒童在學區落戶的時間先后、房產取得時間(以不動產權證為準)等因素依次確定 。
第一批次對象招生條件中房產要求為安文老城區及云山社區房產 , 登記在父母、法定監護人或適齡兒童本人名下 , 且份額不少于50% 。房產須于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以不動產證為準) , 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購房合同 。安文街道城南區塊拆遷改造的家庭憑政府拆遷補償協議或安文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拆遷證明視同具有學區房產 。
(2)第二批次
⑦工作調動 。夫妻一方因工作調動進城1年以上 , 且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 , 城區暫時沒房產的 , 按單位所在學區安排入學 。
⑧企業主子女 。在城區辦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主子女 , 按其企業所在地學區安排入學 。
⑨經商務工人員子女 。具有磐安戶籍人員和在磐安辦理居住登記的非磐安戶籍人員 ,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城區務工或經商2年以上 , 并按時在本縣繳納養老保險2年以上 , 且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子女 , 按務工地、經商地所在學區安排入學 。
第⑨類對象中 , 當可招收人數少于報名人數時 , 按具有磐安戶籍、具有磐安縣居住證、辦理磐安縣居住登記順序依次確定 , 同時按在城區取得經商營業執照的時間先后或在本縣養老保險繳費的年限長短依次確定 , 夫妻雙方均在城區務工經商且繳納養老保險的優先 , 相同年限優先錄取個體經商戶子女;沒有按月連續繳費的養老保險年限和跨年度補交的養老保險年限均不予認可 。
⑩城區小學畢業生 。父母一方在城區有穩定工作或經商辦廠 , 子女在城區小學連續就讀三年以上的畢業生 , 且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 , 由縣教育局根據城區學校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
2. 優撫優待對象子女 。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器官與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子女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子女入學 , 按照《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號)《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教育廳轉發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浙應急人事〔2019〕37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器官和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子女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有關事宜的通知》(金市教基〔2019〕26號)等政策 , 在第一批次按其志愿入學 。
3. 長幼隨學 。符合條件的各類報名對象中 , 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向其兄(姐)所在學校申請報名入學 , 報名時視同具有申請學校同等入學條件 。
(二)鄉鎮學校
其他學校應嚴格在學區范圍內招生 , 在完成學區范圍內義務教育對象招生任務后 , 在招生計劃有空余學額的前提下 , 可參照城區公辦學校招生辦法招收符合條件的學區外適齡兒童或小學畢業生 。其中 , 在學校實際學位空余情況下 , 外縣隨遷子女憑居住證及經商務工材料申請入學 , 對工作年限及養老保險不作要求 , 當學位不足時 , 以居住證取得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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