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安機關戶口事項辦理程序及時限

公安機關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對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予以辦理;
(二)對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上報審批(審核);
(三)對符合政策規定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提供書面清單,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四)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 。
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對以下事項應當當場辦理:
(一)出生登記(不包括無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六周歲以上、收養以及在國(境)外出生新生兒)申報;
(二)家庭戶立戶申報;
(三)注銷戶口(不包括加入外國籍、出境定居和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申報;
(四)市內移入戶口(不包括遷入社區戶、農村地區的戶口遷移);
(五)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遷出和畢業后戶口遷入、遷出;
(六)除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以外的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七)居民戶口簿補發;
(八)戶口遷移證換發、補發 。
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對以下事項應當受理,調查核實后辦理:
(一)非婚生新生兒出生登記;
(二)家庭戶分戶申報;
(三)公民加入外國籍、出境定居和未按規定主動注銷的戶口注銷;
(四)恢復戶口(不包括外籍華人入籍,華僑、港澳臺居民回國定居,華僑原籍恢復戶口,監外執行、刑滿釋放異地恢復,漏登、漏錄、數據丟失、錯誤注銷)申報;
(五)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情形的社區戶市內移入;
(六)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戶口遷移;
(七)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姓名變更;
(八)曾用名的增加 。
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對以下事項應當受理,調查核實后報區級公安機關審批:
(一)無出生醫學證明、六周歲以上、收養以及在國(境)外出生新生兒出生登記申報;
(二)集體戶、社區戶的立戶申報;
(三)外籍華人入籍,華僑原籍恢復戶口,華僑及港澳臺居民回國定居,監外執行、刑滿釋放異地恢復,漏登、漏錄、數據丟失、錯誤注銷等恢復戶口;
(四)符合準入條件的戶口市外遷入;
(五)遷入農村地區的戶口市內移入;
(六)符合本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社區戶市內移入;
(七)十八周歲以上公民姓名變更;
(八)民族變更、更正;
(九)公民身份號碼變更;
(十)準予遷入證明的換發、補發;
(十一)出生地變更、更正 。
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對以下事項應當受理,經區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性別變更、更正 。
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受理以下事項的,應當查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核查當事人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材料以確定當事人身份 。對身份無法查明的,由區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查明并出具書面身份認定:
(一)公民出國(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
(二)公民加入外國國籍注銷戶口;
(三)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 。
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調查核實后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
?辦理需要報經區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審核)的戶口登記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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