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社保補繳 煙臺社保補繳情形說明

煙臺社保補繳情形說明
煙臺市嚴格貫徹執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13號)規定 , 對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養老保險的 , 補繳材料齊全 , 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補繳 。
符合以下四種情形的可以申請補繳:
01、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于勞動關系無異議且一次性補繳年限不足3年(35個月以內)的 , 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于勞動關系無異議且一次性補繳年限不足3年(35個月以內)的 , 補繳單位需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補繳申請及補繳期間的會計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工資表、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 社保經辦機構對補繳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復審 , 認定符合補繳條件后 , 方可補繳 。
【煙臺市社保補繳 煙臺社保補繳情形說明】
02、用人單位與職工對勞動關系有爭議和一次性補繳3年以上(含)的 , 需提供有效法律文書 , 再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與職工對勞動關系有爭議和一次性補繳3年以上(含)的 , 申請人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行政責令整改通知書 , 以此作為核實社會保險費補繳的依據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提供的原始工資發放會計憑證、銀行發放工資證明等核定繳費基數 。
上述兩種情形 , 用人單位按照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和各年度各項保險費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 。補繳所需表格、材料 , 可從煙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網“社保費補繳流程及所需材料”中下載 。
03、計劃內臨時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補繳 。
魯人社規〔2019〕13號、魯人社字〔2019〕226號和煙人社辦發〔2020〕15號文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業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等轉招為合同制工人的 , 其轉招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 , 未交費的時間段 , 可以進行補繳 , 由職工所在單位或職工本人提交書面補繳申請 ,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職工人事檔案、勞動合同等原始材料 , 符合補繳條件的進行補繳 。
0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補繳 。
2011年7月1日之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 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 , 可以在待遇領取地申請延長繳費5年(60個月) , 延長繳費后仍不足15年的 , 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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