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問答

太原市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十問十答
01、生育保險待遇報銷包括哪些范圍?
答:生育醫療費、產前檢查費、生育津貼 。
02、參保職工享受生育待遇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從參保次月起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連續足額繳費滿9個月的,享受各項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產前檢查費和生育津貼);女職工連續繳費滿1個月不滿9個月或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結束或終止妊娠時,參加生育保險的配偶職工已連續繳費滿1個月的,僅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
0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怎樣發放?
答:生育津貼與國家規定的產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財政供養人員(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等)產假工資仍由原渠道解決,不支付生育津貼 。
04、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如何結算?
答: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政策按比例支付 。
05、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三支一扶”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如何享受生育津貼?
答: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三支一扶”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國家法定產假期間本人月補貼或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低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項目補足差額部分 。
06、生育待遇支付標準分別是什么?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是什么?
答:生育醫療費:順產2800元、助產(難產)3000元、剖腹產5200元 。產前檢查費:1300元 。門診流產醫療費:340元;住院流產醫療費:1095元;住院引產醫療費:1700元 。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是對職工因懷孕、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導致勞動暫時中斷給予必要經濟補償 。生育津貼按照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 。女職工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標準為:參保女職工順產生育津貼98天;難產(包括:剖宮產、胎頭吸引助產、產鉗助產、臀位助產)生育津貼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
生育津貼是享受生育津貼產假休假期間工資的替代,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享受 。
生育津貼計發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難產的,生育津貼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生育津貼再增加15天 。
(2)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生育津貼98天 。
07、參保職工生育醫療費的結算方式包括哪些?
答:參保職工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正常分娩、難產分娩、剖宮產及合并癥、并發癥、住院計劃生育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
單位欠費參保職工生育、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參保職工發生的門診計劃生育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不能直接報銷的,出院時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后由單位經辦人統一到醫保中心辦理報銷 。
08、基本醫療(生育)有中斷繳費情況,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答:用人單位欠繳職工醫療保險費期間,職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因工作調動或轉移造成醫療保險中斷繳費的,職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但3個月內按照規定補繳保險費的,或參保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了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連續計算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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