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條件 無錫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

無錫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條件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委員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四)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達一年以上、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經多次指導后仍不能調整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五)已經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但尚未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區需要推行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的 。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成員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一)社區(村)黨組織推薦;
(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推薦;
(三)業主自薦或者十戶以上業主聯名推薦 。
其中采用推薦方式的應當經被推薦人本人同意 。
物業管理委員會人數應當為7至11人的單數,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等派員,與業主成員共同組成,其中業主成員不少于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 。
【無錫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條件 無錫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物業管理委員會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但至少1名副主任由業主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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