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沈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實施辦法( 二 )


第八條??有關要求
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從申請當月起計算,次月發放,首次(第二個月)一次性發放前三個月生活補貼,第四個月生活補貼由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申請人第三個月實際繳納養老保險情況核對信息,據實發放(未繳納不予補發),以此類推 。核對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生活補貼暫停發放:
(一)申請人養老保險比對月份未繳費;
(二)申請人創業實體注銷或法人變更;
(三)申請人戶籍遷出沈陽;
(四)其他應停止發放的情況 。
申請人出現以下情況,生活補貼終止發放:
(一)申請人提出終止發放;
(二)申請人死亡;
(三)超過首次申請日期36個月;
(四)其他應終止發放的情況 。
第九條??畢業時間的認定 。國內高校畢業生以畢業證書上載明的畢業時間為準,國、境外高校畢業生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上載明的畢業時間為準 。僅載明畢業年月,未載明具體日期的,畢業時間以當月最后一天認定 。
第十條??全日制博士畢業生或出站博士后的首次就業時間以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標注的合同起始時間認定;首次創業時間以創業實體營業執照的注冊時間認定 。
第十一條??申領人在補貼領取期間,就業創業、省保市保狀態發生變更的,應第一時間登錄“盛事通”變更信息 。未及時變更影響當月信息核對,生活補貼不予補發 。?
第十二條??繳納遼寧省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申請人,在省市養老保險信息尚未實現共享前,需補充提交養老保險繳費信息,首次享受三個月生活補貼后,每半年發放一次,申請人分別于每年1月、7月提交由用人單位出具的《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申請人在職情況信息說明》(附件4),審核通過后,次月據實補發 。?
第十三條 ?本政策與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到縣域地區重點企業就業專項生活補貼不可同時享受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暫行三年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沈陽市“引博”工程實施細則>的通知》(沈人社發〔2020〕59號)、《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沈陽市吸引人才就業創業租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沈人社發〔2018〕78號)同時廢止 。正在享受“引博”工程資助、租房補貼政策的人員按規定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 。本政策與“引博”工程資助、租房補貼不可同時享受 。
附件:
1.?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申請表
2.?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申請人編制證明
3.?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發放名單匯總表
4.?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申請人在職情況信息說明
附件1
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生活補貼申請表
(本科或碩士學歷普通高校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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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基本
信息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落戶時間

戶籍地址

學歷

畢業學校

畢業時間

畢業證編碼

當前是否為畢業后首次在沈實現就業或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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