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陽江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征繳政策及實施繳費年限有關問題政策

施行時間:自2023年1月1日起,有效期3年
陽江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陽江市財政局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陽江市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征繳政策
及實施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及《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6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陽江市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征繳政策及實施繳費年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費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 。本人工資收入高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于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 。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自行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申報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個人申報工資高于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個人申報工資低于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應當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含個人繳費部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
(四)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以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部分費用,個人部分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
(五)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繼續按月繳費的參保人員,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繳納單位部分費用,個人部分費用無需繳納 。
二、繳費基數上下限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
三、繳費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5%,個人繳費比例為2%;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為1% 。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四、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女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10年,且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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