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新

文章插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 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
第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除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 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按照職責權限, 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五)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 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
第四條 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并取得相應資格 。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
第二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一節 申請人
第五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
第六條 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 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 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 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
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 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 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
第七條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
第八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 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
第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 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期間, 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 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 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
第十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 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 可以口頭委托 。 口頭委托的,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 。 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 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
第二節 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