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最新


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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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五章 信用服務行業發展
第六章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信用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應用和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 。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狀態 。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
第三條 本市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依法懲戒失信行為 。
第四條 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應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客觀、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 。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推動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
本市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 。
第六條 市和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負責協調實施 。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
第七條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依法匯集社會信用信息,發揮社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的作用,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共享共用 。
市和區公共信用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提供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用和服務 。
市和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信用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
第八條 本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區域信用合作機制,推動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重點領域跨區域聯合激勵和懲戒 。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
第九條 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群團組織以及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 。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或者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獲取的信用信息 。
第十條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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