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1月9日 , 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 以下簡稱1號公告) , 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 , 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 , 就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 。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后 , 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 。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 , 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 , 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 , 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 , 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 , 下同) , 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 , 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 , 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 , 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 , 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 , 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 , 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200萬元 。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18萬元(=10+20-12+200) , 超過30萬元 , 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 , 差額后的銷售額是18萬元(=10+20-12) , 不超過30萬元 , 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同時 ,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 , 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 , 稅務總局明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 ,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 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 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 , 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 , 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 ,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以后 ,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 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 分攤后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 ,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 , 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免稅政策 , 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 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 , 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四、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 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 , 應當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 , 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 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 。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 則應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 則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開具了免稅發票 , 則開具免稅紅字發票 。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 , 在開具紅字發票后 , 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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