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修正( 二 )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查、登記并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五)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依法產生候選人 , 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公布選舉時間、地點和程序;
(七)審核代為領票、投票委托書 , 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八)推選計票人、監票人和唱票人 , 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 并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九)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 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受理村民意見和申訴;
(十一)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二)負責處理其他有關選舉的事項 。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后 , 應當按照縣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確定的日期進行換屆選舉 。 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不得超過三個月 。
村民委員會延期換屆選舉超過三個月的 , 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村民會議 , 由村民會議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 依法舉行換屆選舉 。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經費 , 按財政管理體制由財政列支 。
第三章 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 , 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外 ,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 , 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 , 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 , 不在本村居住 , 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 ,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 本人申請參加選舉 , 由本人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未參加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證明 , 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村民 。
村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 , 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 , 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次換屆選舉前 , 應當對上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情況進行確認 。 對遷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記 , 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予以除名 , 對新增有選舉權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 。
第十六條 村民外出 , 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或者聯系后本人在選舉日未能回村參加選舉的 , 又沒有書面委托他人代為投票的 , 可以不計算在本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總數內 。
第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 , 以村或者村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
選舉投票日因故推遲超過三十日的 , 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重新核實并公布 。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的變動情況 ,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
第十八條 村民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 , 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 并公布處理結果 。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單獨或者聯名的方式直接提名 。 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選人人數不得多于應選人數 。 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時 , 按提名人數最多的一項進行確定 。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 , 委員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
第二十一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 , 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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