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在開發商售樓處買房,被中介收134萬服務費?( 二 )


律師認為
中介拿不出依據 應退款
對此,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的高鑫律師分析認為:如果邵女士陳述的事實屬實,那么可以認為她在購房的整個過程中完全有理由相信售樓處的銷售人員魏某、黃某就是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并沒有與開發商以外的第三方成立居間合同關系的意思,更無支付所謂的“服務費”的意愿 。
邵女士支付了645萬元,但房產總價款僅約為511萬元,另134萬多元實際上是上海房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暗自加收的“服務費”,該公司在拿不出收款依據的情況下,顯然無權收取此款項 。
高律師認為,在沒有更多證據之前,不能簡單對中介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定性 。此外,在此事件中,開發商有一定的過錯,主要是疏于監管造成的締約過失責任,但不是主要的過錯方;鑒于目前上海房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消極對待消費者,邵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要求該公司返還收取的134萬多元“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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