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漢匈戰爭史上漢軍最離奇的慘敗( 二 )


這是一段讓后世之人讀來,頗感荒誕的歷史 。一支兩萬人的精銳騎兵部隊,并非不能力戰,而且離自己的大本營不遠,卻甘愿投降敵軍,也不敢突出重圍,去面對自己國家的律法 。
軍法制度在我國由來已久 。《左傳》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與文明進程形影相隨的,卻是戰爭 。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在作戰過程中就需要有一定的規矩來約束士兵 。春秋以前我國尚無成文法,所以,也不可能有軍法 。這個時候的部隊出征前,多采用戰爭誓言的方式,由國君當眾宣布,違背者需接受處罰 。
比較完整的軍事立法始于戰國時期秦的商鞅變法 。商鞅在變法時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以及軍事法律,比如《商君書》中的“軍功授爵”、“軍人什伍連坐”等 。漢代的軍事法律自漢初已有 。《漢書.高帝紀》中有“天下既定,命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的記錄 。韓信所制定的“軍法”,應該就是后來在戰爭中廣泛應用的各種法律條文,包括本文所述的導致這次漢軍全軍投降離奇慘敗的律法亦當源于此 。
漢代的軍法所規定的軍事犯罪種類主要有:叛亂罪,乏軍興罪,失職罪,違令罪,亡將亡卒罪,降敵罪,逗留、畏懦和失期罪,臨陣逃亡罪,喧嘩罪,增功冒賞罪等 。
導致這次漢軍慘敗的,便是這條“亡將亡卒罪” 。根據《漢書》記載:“軍吏畏亡將而誅……”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一條死罪 。大軍失了主帥,哪怕軍隊能夠保全,將士們能夠平安返回漢邊,至少軍中的各級軍官都會依照軍法被處以死刑 。所以,軍官們才會一致決定投降 。
軍隊需要有鐵的紀律,但如果把鐵的紀律演化成沒有基本的人性考量,那它就等同于顢頇,其功效只能適得其反 。趙破奴的兩萬漢軍精銳騎兵因為懼怕“亡將罪”投降了匈奴;漢將李陵在箭盡路絕之際不得不投降匈奴,犯了“降敵罪”竟導致母弟妻兒全族被屠 。當然,最糟糕的結果在《史記.陳涉世家》里 。“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 。失期,法皆斬”,于是,陳勝、吳廣干脆揭竿而起,拉開了顛覆暴秦的序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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