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些什么問題( 二 )


5.清單招標后的工程審計方面是如何舉行的呢?
首先澄清一個觀點,工程審計和工程審核是兩個觀點,實施的主體也差別 。審計人員一般是財會人員舉行,是在工程進入企業的資本的決算之前進行的 。工程審核一般是造價人員舉行的,在工程的各個階段均有審核,只是重點差別 。施工歷程中,一般甲方本身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計量支付的報量(包含歷程中的洽商變動環境)舉行審核 。結算時的審核主要是對原條約清單執行的環境,施工歷程的洽商變動環境逐一舉行審核 。
6.我做了一個清單計價招標,可是圖紙工程量有些不明確,就暫定工程量,結算與實際有差別,結算調解時分部門項以實際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相乘舉行調解,措施項目、規費和稅金是否相應調解,如何調?請指教!
規費與稅金按政府劃定和稅法劃定如實調解 。措施項目費必需按兩方條約的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的,那只能是按中標預算的比例調解 。如果有問題只能找仲裁部門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
7.我碰到一問題:某一工程實行清單報價,原設計圖紙中基礎挖土深度為2米.施工企業按此報價,當挖到設計深度時.地基強度沒有到達設計要求.設計修改增加挖深1米.施工單元在報價時將原報價取消,另外將已挖的土方工程量與設計修改后增加的工程量合并重新報價.這樣是否公正.
不公正,只能就變動1米的土方工程量,增加用度 。

8.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措施費以項做為計量單元,以元計價 。請問:當實際工程量孕育發生厘革后,結算時措施用度是否可跟著舉行調解?照舊有個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孕育發生厘革,則模板、腳手架及至范例、稅金都隨變動 。如可調,則原先措施報價失去意義,釀成了暫定價 。(因為工程量清單是牢固單價,而這種厘革是每個工程都不能制止的 。)如不能調則與實際環境不符 。
這些內容需要在簽訂條約中舉行說明 。

9.請教一個關于清單作標底的問題,清單作標底是否需要算兩個量?一個是清單量,另一個是用于方便組價的定額量?
“清單”標底,實際上即是招標人按照清單本身也做一個“清單計價”,這樣也可以對清單體例時存在的問題、投標人報價中會孕育發生的問題等有個預先的發明,也可以作為招標人的控制參考 。是一個可取的措施 。但即是要求該標底計價人要公正、實事求是地舉行計價 。為了便于標底的計算,需要計算兩個量 。

10.能說一些取措施費的履歷嗎?
第一、措施項目費組價可以針對差另外措施項目采納差另外要領 。可以采納耗損量定額或企業定額計算,也可以采納費率形式計算 。如環境掩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可采納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管理機構供給的費率計算;大型呆板設備進進場及安拆費的人工費、材料費、呆板費可參照有關省市修建工程耗損量定額或接納企業定額舉行綜合計價 。
第二、競爭費與不能競爭費要分清 。在措施項目投標報價時,要分清哪些是政府劃定的用度,哪些是企業自主競爭用度 。按照建造部建辦[2005]89號《修建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用度及操作管理劃定》(以下簡稱89號文),此文件中所指修建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用度是由《修建布置工程用度項目構成》(建標[2003]206號)文件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境掩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構成 。由此可見,上述四項措施用度,是政府劃定計取的,是要按照有關劃定執行的 。如何計取這幾項措施用度?89號文中的第六條也做出了相應的劃定,這些都要求承發包兩方要按劃定執行,不能將這幾項用度作為競爭的用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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