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

  近年來 , 隨著由于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 , 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 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 , 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 ,  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 。 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 , 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 , 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 。 因此 , 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 , 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 , 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 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 , 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 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 , 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 , 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 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 。 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 , 而不宜寫“欠條” , 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 , 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 , 而沒有寫進借條中 。 事實上 , 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 , 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 如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視為不支付利息 。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 , 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 。 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 因此 , 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 , 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 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 , 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 。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 , 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 , 也不泛親戚關系 , 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 , 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 , 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 , 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 , 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 , 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 , 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 , 幾個月后 , 張三歸還李1萬元 , 遂將原借條撕毀 , 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 , 現還欠款 1萬元” 。 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 , 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 。 由此產生爭議 , 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 , 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 , 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 。 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 , 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 , 但欠條則沒有 。 其二 , 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 , 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 , 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 , 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 , 造成文不對題 , 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 , 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 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 , B向A借了3萬元應急 , B打了一個欠條給A , 沒有約定還期 , 那么過了兩年之后 , 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 , 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 , 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 其根本原因在于 , 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 , 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 , 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 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 , 兩年以后再去主張 , 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 。 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 , 同樣沒有約定借期 ,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 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 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 , 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 , 此時A起訴B , 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 。 所以雖一字之差 , 卻差異重大 , 結果截然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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