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 二 )


一是自行確定預審資格條件。有的地方不但本身確定預審資格條件,并且預審資格條件、尺度和要領又不在招標通告中載明;
二是未按劃定舉行資格審查。將切合條件的、不切合條件的施工隊伍全部同意報名、購標書、到場競標,致使一些不具備水利水電資質的施工隊伍被清除投標隊伍,引起索賠糾紛;
三是排斥外地企業。有的地方實行地域限制,搞地方掩護主義,排斥外地企業,人為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在預審前,就預定中標單元,其余的通通視為不及格,導致一些切合投標資質的施工隊伍被排斥在外,不切合投標資質的施工隊伍反而中了標,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 。
(四)、評委構成不范例,評標嚴重違反劃定
第一、評委構成嚴重違反劃定。如某區的一堤防工程招投標,評委不是從專家庫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門專家或無技能職稱的黨政領導人和看管人員到場評委,區委書記既是招標賣力人,又是評標委員,其余區委副書記、區長、副區長全部是評委,人數凌駕評委的一半 。
在評標分組中,也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分成三個專業組評標 。而是把商務組的評委擺設到技能組,而資信組、商務組不擺設專家評委到場評標,該區的區委書記說:“商務、資信是硬杠子,又簡略,不需要擺設專家” 。而當有關人員把商務、資信分打出來后,該書記又要求專家評委簽字認可 。
第二、《評標措施》不科學。在濃洄堤防工程評標中 。按照區上制定的《評標措施》打出來的分值,在 13 家投標單元中就有 12 家基天職為 0 ,只有一家獨得 12 分 。顯然,這是很不科學的 。
第三、評委違規評標。有的評委評標不堅持原則,評標帶有傾向性,對有意向性的投標人評分偏高 。有的評委為了饜足業主的要求,評標分統計出來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標人分數不夠,重新調解分值,直到中標為止 。
(五)制度不鍵全,看管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 ?!?招投標法》雖然出臺幾年了,可是,相關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力粗,欠完善,不好操作 。所以,有的地方和單元在運作歷程中就按照本身的需求來制定,很不范例 。有的制度縱然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違章不究 。
第二、看管乏力 。一些單元的領導干部不愿接受別人的看管,把紀檢監察部門的看管視為束縛 。在招投標中,基本欠亨知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到場 。有的紀檢監察人員到場了,也只是到場開標會,對招投標事情沒有舉行全歷程看管 。有的紀檢監察人員對招投標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聽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改正 。有的縱然改正了,也是糾而不力,制約無效 。
第三、懲治不嚴。由于法例看管機制相對滯后,許多相應的配套劃定只講了“禁絕”,而沒有講違反了怎么辦 。特別是對行政領導干預干與干預干與招投標的真相怎么追究不具體 。有的地方存在執紀不嚴,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現象 。由于看管 乏力 ,懲治不嚴,致使在招投標中出現的問題屢禁不止 。這些問題嚴重地違反了《招投標法》,阻礙了招投標事情的順利舉行,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 。
二、強化水利工程招投標羈系事情的對策
為了范例招投標活動,確保國度好處、社會大眾好處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針對水利行業出現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對策:
(一)改革招投標管理體制,實行“一條龍”服務 。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造項目管理中心”。按照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對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看管管理是由多個部門賣力的 。這種多部門的管理格式,雖然有利于發揮有關部門在專業管理方面的優點,但也造成了多頭管理難以制止的諸多抵牾和問題,使下層單元難以適從,也容易造成部門操作的現象 。因此,需要對招投標管理體制舉行改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精悍高效的省、市、縣三級“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造工程招投標行為都納入這其中心來管理 。在服務形式上:要有服務場所、牢固所在、設施條件 。在服務內容上:對工程的項目報建、招投標、條約審查、質量看管委托、開工陳訴實行全方位服務 。在服務性質上:既是信息咨詢,又是會集辦公和看管管理 。為承包兩方供給“一條龍”服務,使工程建造招投標事情在公然、公正、公正的環境和條件下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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