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徐州市市區2023年度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的通告

各參保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函[2022]381號)文件,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使用工傷保險浮動調整后的費率,通告如下:
一、浮動費率計算周期和執行周期
1.調整計算周期:浮動費率確認指標包括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等,其首個計算周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 月30日;從2022年10月1日開始,每24個月為一個計算周期 。
2.費率執行周期:經辦機構核定費率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執行周期為24個月,首次執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
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認辦法
用人單位費率實行浮動管理,其中: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
上浮條件
1.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支繳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繳率大于 150%小于等于300%且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
2.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支繳率大于30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為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
下浮條件
1.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
2.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40%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
不浮動條件
1.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不符合上浮或下浮條件的,按照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工傷保險費 。
2.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參保繳費的單位,2023年不實施浮動 。
不得下浮情形
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
2.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
不納入計算范圍的情形
不納入計算金額和不納入計算人次數 。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和工傷職工人次數不納入費率浮動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三、調整結果查詢方式
1.用人單位可登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關注彈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獲取費率浮動信息 。
2.未開通網上經辦的用人單位,可撥打徐州市人社服務熱線12333咨詢費率浮動信息 。
參保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請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重新核定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
市區參保單位:參保繳費方面問題咨詢電話85805738、83206531 工傷待遇支出方面問題咨詢電話83870585 。
四、相關名詞解釋
1.工傷保險支繳率:指在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某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工傷保險支繳率=(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不納入計算金額)÷繳費金額x100% 。其中,繳費金額為指標計算周期內經辦機構確定的用人單位應繳工傷保險費金額;指標計算周期內的一次性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對應的繳費年度計入到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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