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徐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認辦法

2023徐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認辦法
用人單位費率實行浮動管理,其中: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
上浮條件
1.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支繳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繳率大于 150%小于等于300%且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
2.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支繳率大于30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為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
下浮條件
1.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
2.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40%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
不浮動條件
1.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不符合上浮或下浮條件的,按照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工傷保險費 。
2.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參保繳費的單位,2023年不實施浮動 。
不得下浮情形
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
2.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
不納入計算范圍的情形
不納入計算金額和不納入計算人次數 。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和工傷職工人次數不納入費率浮動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023徐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認辦法】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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