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城鄉居民醫保市內住院待遇報銷比例

沈陽城鄉居民醫保市內住院待遇報銷比例
1、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費用發生地
定點醫療機構等級或發生情況
起付標準(元/次)
統籌范圍內報銷比例
在校學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在校學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
成年居民
市級統籌范圍內
基層衛生醫療機構(一級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5010090%90%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0020085%
85%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
15030080%
80%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30060075%
75%
特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600120070%
70%(1.5萬以上部分)
65%(1.5萬元及以下部分)
注:
1)統籌基金報銷比例不包括乙類藥品、乙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類藥品、丙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自費部分 。
2)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指住院時在啟動統籌基金前,必須由個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金額(不含自費和乙類藥品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個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費用) 。精神病、急慢性傳染性肝炎、浸潤性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性肺結核、艾滋病不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惡性腫瘤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腫瘤治療的,每年只需要交納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 。
2、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1200元,支付比例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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