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區南山鎮人才公寓政策規定原文( 三 )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不得將人才公寓出借、轉租、分租或閑置,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 。簽訂租賃合同后無正當理由不入住或放棄租房的,3年內不能申請本鎮人才公寓 。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鎮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同意不得對人才公寓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繳納人才公寓的租金及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衛生、治安、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
第二十五條 人才公寓的申請資料及配租檔案由鎮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按照“一套一檔”原則,建立房屋使用檔案,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障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實現檔案的動態管理 。
第六章 監督及退出
第二十六條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承租人應當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
(一)調離本鎮工作或辭職、被辭退、自動離職后未在本鎮重新就業的 。
(二)自己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南山購房的 。
【佛山三水區南山鎮人才公寓政策規定原文】(三)轉借、轉租、分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經要求后拒不恢復原狀的 。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閑置人才公寓的 。
(六)拖欠租金3個月的 。
(七)出現違反租賃合同或不服從物業管理機構合法管理的 。
(八)經審查,發現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
(九)出現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條件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的,應提前2個月書面向鎮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申請 。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按規定退出人才公寓前,應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不包括第二十六條的情形),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租賃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若需通過訴訟程序處理的,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
第二十九條 鎮公共服務辦公室會同鎮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加強對人才入住情況的監督管理,承租人應予以配合,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教育辦公室、鎮組織辦公室等部門予以協助 。申請人才公寓的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出具虛假證明、徇私舞弊、騙租等行為的,經查實后,鎮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可解除合同,收回人才公寓,追繳租金差價,并取消該申請人3年內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 。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
第三十條 對于承租人租賃合同未滿退出人才公寓或合同到期等情況導致房屋空置的,鎮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可將該人才公寓重新配租 。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與上級、本鎮其他相關人才政策扶持項目性質、內容相近時,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處理 。人才公寓與其他人才住房優惠政策不可以同時享受 。
第三十二條 人才公寓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非常規性的維護費用、管理費用等超出租金收入承受范圍的,超出部分由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鎮人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附件:佛山市三水區南山鎮人才公寓租賃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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