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居住證辦理指南 肇慶市居住證申領相關規定

肇慶市居住證申領相關規定
(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節選))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
前款規定的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 。
第十五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肇慶市居住證辦理指南 肇慶市居住證申領相關規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收到申領廣東省居住證的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出具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
第十六條 廣東省居住證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第十七條 居住證遺失、損壞或者登載內容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請補領、換領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居住證持有人申報居住地住址變更登記的,無需換領新證 。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按照規定申領或者補領、換領居住證,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被查驗者應當予以配合 。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可以要求居住證持有人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
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證件工本費 。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時不得附加其他收費 。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和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過程中所獲悉的有關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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