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次數限制嗎?
在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沒有次數限制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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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中有一次性補繳超過36個月的情況有何規定?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文規定:關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
①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簡稱部規5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 。
【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有時間限制嗎 合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次數限制嗎】②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部規5號實施之后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轉出地按照部規5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相關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后補辦的方式開具 。轉出地和轉入地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審核相關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及轉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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