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愛康理賠條件

中山博愛康理賠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中山市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博愛康”)保費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含職工和城鄉居民) 參保人,在享受本市相應醫療保險(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 大病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醫療救 助等,以下簡稱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博愛康”待 遇 。
【中山博愛康理賠條件】
(二)未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但已參加外市社會醫療保險(含職工和城鄉居民)且按規定繳納“博愛康”保費的本市戶籍
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外市參保人),需先享受參保地社會醫療保險的待遇,再按照以下標準享受“博愛康”待遇:
1. 若外市參保人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高于本市相對應險種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在實際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計算“博愛康”待遇;
2. 若外市參保人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低于本市相對應險種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在按照本市相對應險種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計算“博愛康”待遇 。
注: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外市參保人,對標本市統賬結合職工醫療保險人員進行“博愛康”待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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