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天津西青區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政策

》》》關于進一步完善西青區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發放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發放工作,有效推動我區全民參保計劃實施,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4〕19號)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89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原文 天津西青區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政策】一、補貼范圍及對象
(一)本辦法所稱原農業戶籍居民指:
1.?2017年1月1日天津戶籍制度改革前,戶籍登記信息為農業的本區人員 。
2.?行政管轄權屬我區的城中村原農業戶籍居民 。
(二)補貼僅限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
(三)本辦法規定補貼不能與其他同類補貼同時享受 。
二、補貼資格及標準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參加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我區原農業戶籍居民,待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標準,一次性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累計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 。
1.?已按年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原農業戶籍居民,待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補貼335元標準,一次性補齊補貼差額部分,累計補貼不超過15年 。
2.?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原農業戶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標準,一次性補發15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 。
3.?自本辦法印發之日后,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原農業戶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標準,一次性發放15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 。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增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原農業戶籍居民,不再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 。
三、經辦程序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原農業戶籍居民,于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后到所在行政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申領補貼 。各行政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對申領補貼人員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對,對申領補貼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并報所在街鎮進行復核,街鎮復核合格后,上報至區人社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由區人社局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申領人 。
四、有關要求
(一)各行政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負責對申領補貼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并負責申報材料具體經辦工作,建立人員明細臺賬 。
(二)各街鎮負責對各行政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初審合格的申領補貼人員資格進行復核,建立匯總臺賬,將相關材料上報區人社局,并歸檔留存 。
(三)區人社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各街鎮開展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審核工作,對街鎮復核合格的享受補貼人員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申領人 。
(四)西青區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全額負擔 。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21年09月28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青區原農業戶籍居民養老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西青政辦發〔2018〕4號)予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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