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東省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詳情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三款:“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br />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br />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br />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br />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并組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明確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健康發展等措施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br />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br />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br /> 八、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br />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衛生健康、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 。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br />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鼓勵、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加強相關領域的學科和專業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br />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等額再生育子女 。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與生育保險待遇的銜接,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兒童預防接種等服務事項聯辦 ?!?br />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p>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