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縣供熱收費標準 太原清徐縣供熱收費標準文件

太原物價局并價字[2008]129號文件規定:非居民收費標準(建筑面積):7.5元/平方米/月 。
太原物價局并價字[2008]129號文件結合清徐縣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居民收費標準(建筑面積):3.38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4.5元/平方米/月 【太原清徐縣供熱收費標準 太原清徐縣供熱收費標準文件】
根據《太原市城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居民建筑層高超過2.8米、非居民建筑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按供熱面積計算的熱費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100%為止 。
采暖費繳費時間:熱用戶應當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繳納熱費,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應一次交清 。逾期未繳的,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發出限期繳費通知書,通知書發出十五日內仍不繳費的用戶,供熱單位有權限制或者暫停供熱,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