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養狗罰款條例最新規定解讀 廊坊養狗罰款條例最新規定

廊坊養狗罰款條例最新規定
養犬人違規養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廊坊養狗罰款條例最新規定解讀 廊坊養狗罰款條例最新規定】(一)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
(二)超出數量飼養犬只的;
(三)逾期未辦理年檢、變更、注銷、補辦手續的;
(四)在禁止養犬區域養犬的;
(五)違反《廊坊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
(六)經勸阻無效仍攜帶犬只進入經營者、管理者決定禁止進入的場所的;
(七)養犬人攜帶犬只未按規定時間進入政府具體劃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區域的 。
養犬人違規養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一)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禁養犬、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放任單位飼養的護衛犬離開護衛場所或者因免疫、登記、診療等原因確需離開護衛場所未裝入犬袋犬籠的;
(三)虐待、遺棄犬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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