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程序辦理 。
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持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
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
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三十日計算方法: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無錫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無錫離婚手續辦理流程2021】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夫妻雙方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有效證件、《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到原受理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
三十日計算方法: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范》第五十八條至五十九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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