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報銷( 二 )


5、門診特殊病用藥量:口服用藥每次不得超過15天量,肌注或靜脈注射用藥每次不得超過7天量,中草藥每次不得超過7天量 。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口服用藥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天量,醫師應當注明理由以備檢查 。
6、門診特殊病費用結算:在定點醫院就診的患者,發生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的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直接在定點醫院結算,報銷比例按規定執行 。應由醫?;鹬Ц兜牟糠郑t院先墊付,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再按月支付給醫院 。
辦理異地居住就醫的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再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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