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定居證核發 臺灣居民居住證條件

摘要:
1、在臺孤身一人 , 無人贍養 , 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 , 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 , 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極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受理 及時受理15個工作日
1、在臺孤身一人的 , 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 , 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和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2、申請夫妻團聚的 , 需交驗大陸居民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 。并提交復印件 , 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 。其未成年子女 , 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
3、在大陸投資的 , 需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 , 并提交復印件 。
(二)審批30個工作日
1、第一項、第二項由臺灣居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 核實有關材料并初審 , 初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 。
2、第三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同級人民政府臺辦后報公安部審批 。
【臺灣居民定居證核發 臺灣居民居住證條件】(三)制作簽發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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