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電動自行車違規處罰標準是什么 張家口電動自行車違規處罰標準

張家口電動自行車違規管理辦法
1.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給予口頭警告 。
2.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加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3.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
4.過渡期滿后,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再次違法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依法予以收繳 。
5.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并處二百元罰款 。
6.買賣、偽造或者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二百元罰款 。
8.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一百元罰款 。
9.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的;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的;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的;
(六)有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等妨礙駕駛安全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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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規定載人載物,影響通行安全的;
(八)違反規定拋灑物品、垃圾的;
(九)違反規定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
10.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 。對拒不改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可以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11.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并強制報廢;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 。
12.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居家、宿舍、辦公樓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責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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