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身份證 文山州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服務承諾事項( 二 )


b、機關、團體、學校、事業、集體和國有企業等單位,根據便于登記管理和各單位宿舍的分布情況,可以設立一個或幾個集體戶 。所需證明文件:(a)書面申請;(b)單位成立批文; (c)企業營業執照副本;(d)私營企業還需完稅證明和勞動部門的用工證明 。
(2)新生嬰兒落戶
憑出生醫學證明書,無醫學證明書的,憑村(居)委會開具的出生證明和母親或父親的《戶口簿》,可按隨父隨母自愿原則辦理落戶 。根據省政府云政發〔2001〕141號文件規定:(a)因超計劃生育等原因未落戶的未成年人,憑縣以上計生部門的生育登記證明或處罰證明及出生醫學證明書,即可隨父或隨母落戶 。(b)公民收養的棄嬰、孤兒,可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申報落戶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孤兒,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申請辦理落戶 。
(3)遷移落戶 。按照《文山州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意見(試行)》執行 。
(4)軍隊轉業、復員人員落戶:憑軍隊復轉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和落戶證明,及本人的轉業(復員)證書落戶 。已投靠軍人共同生活的隨遷家屬子女憑軍轉辦開具的隨遷落戶證明、有工作的要憑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辦理落戶 。
(5)勞改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落戶:回原籍落戶的,憑監獄管理機關的釋放證書、勞教人員憑勞教機關的解除勞教證書辦理落戶 。因原籍已沒有親屬,需到異地投親靠友的,還需持有原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無親屬”證明和接受單位證明 。
(6)回國人員落戶:憑派出機關外事部門和所在單位的證明辦理落戶 。
(7)干部、工人工作調動落戶:憑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和調入單位的調動函件及身份證辦理落戶 。隨遷人員憑組織、人事、勞動部門開具的《隨遷人員情況登記表》和原戶口所在地戶口證明或《居民戶口薄》落戶 。
(8)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人員落戶:確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戶口所在地單位或居委會同意接受的,可憑:(a)書面申請;(b)原戶口所在地戶口證明;(c)與申請人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薄等;(d)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正式文件;(e)接收單位意見申請投靠落戶 。
(9)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的:(a)更改姓名:憑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社區)和鄉鎮、居(村)委會的證明及意見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b)更改民族:憑本人申請、本人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文件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c)更正出生日期:憑本人申請、出生證明辦理 。無出生證明的,國家公務員、企業職工,憑人事、勞動部門證明,其他憑居(村)委會的證明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 。
(10)遺失、補領戶口簿,出具戶口證明:遺失、補領戶口簿的,由本人寫出遺失經過和要求補辦申請給予辦理;出具戶口證明憑本人戶口簿或身份證,經查對人口信息屬實后給予出具 。
(11)辦理居民身份證
a、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
b、公民的居民身份證遺失或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補領新證 。
公民前往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證時,應攜帶居民戶口簿和原申領的“一代證”,到派出所免費拍攝符合“二代證”制證要求的數碼相片;在辦理手續時,要填寫《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單》、《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項目,經社區(責任區)民警簽字、申報人簽字后,繳納證件工本費,即可辦理居民身份證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