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身份證 文山州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服務承諾事項

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承諾 。
所有城區派出所必須做到“辦理戶籍手續只讓群眾跑一次”,即群眾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戶籍手續,只要材料齊全,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必須當場辦理完畢;材料不全或需調查、上報審批的,由窗口民警接待受理,社區民警將辦理結果直接送到群眾手中 。其中,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由窗口民警及時開具補充材料通知書,并詳細記錄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及住址,同時將社區民警的聯系電話告知申請人,材料準備好后直接和社區民警聯系,由社區民警上門收取材料,辦理完畢后再送到群眾手中 。同時要建立健全《告知詞》制度、辦理戶口責任書制度、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制度、不予落戶通知書制度和群眾測評制度 。
(1)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戶政窗口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a、出生登記;
b、死亡登記;
c、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d、分戶和并戶;
e、縣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房、購房、換房等);
f、公民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g、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h、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i、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j、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準錄用的公務員、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
k、《暫住證》、《居民身份證》的辦理;
l、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審批項目:
a、更正民族;
b、更正出生日期;
c、16周歲以上更改姓名;
d、外縣、市、區遷入落戶;
e、單位申請設立公共戶口;
f、其他疑難戶口 。
(3)派出所直接審批辦理的項目:除上述六項需報上級審批外,其余項目均由派出所直接審批辦理 。對于需報所領導審批,一時找不到領導,只要符合條件,手續齊全的,窗口民警可先行辦理,事后報所領導補批:
a、本縣內常住戶口的遷移落戶;
b、本縣內常住戶口中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c、軍隊復轉人員異地落戶;
d、刑釋解教人員異地落戶;
e、16周歲以下更改姓名 。
辦理時限:
a、對需要上報審批的事項,各戶籍窗口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
b、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做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派出所戶籍窗口上報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戶政窗口 。
c、戶籍窗口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送達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并約定辦理時間 。
d 、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符合規定,辦證窗口民警應當場受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臨時居民身份證在3個工作日之內發放 。
e、對于派出所直接審批辦理的項目,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戶政窗口民警應當場辦結;確需所長審批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
辦理各種戶籍事項應具備的條件和證明文件
(1)分戶、并戶和立戶 。
a、按實際居住地登記原則,將以往的“單位人”管理方式向實有人口管理方式轉變,憑本人申請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薄》辦理分戶和并戶 。如果公共戶內有二人以上有家庭關系的,必須分戶作為家庭戶管理,辦理《居民戶口薄》 。一般住家戶應以家庭為單位立戶 。如果一家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的,應按實際居住地分別立戶 。未成年子女和已滿18周歲仍在就讀高中的在校學生不得單獨立戶或遷入落戶,必須隨其法定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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