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公共租賃住房(下簡稱公租房)回歸基本保障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公租房分配、使用和退出等環節的管理,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線,實現我市公租房保障的高質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公租房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部門職責
1、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租房承租資格確認及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況核查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區民政部門和街道開展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資產情況核查及在保對象的復核工作 。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對運營管理負主體責任,具體包括使用期間的履約監督管理、租金收繳、日常巡查等 。
2、各類產業園區、功能平臺、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大型企業、新就業人員較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對自建、改建的公租房應落實好主體責任,制定供應分配方案,履行日常管理職能,并將公租房房源信息納入全市統計范疇 。
二、合理配置方式
3、公租房保障包含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 。實物配租主要解決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無房家庭可優先配租 。租賃補貼主要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緩解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階段性住房困難 。
4、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退出原單位承租政府投資公租房的,可通過租賃補貼、保障性租賃住房等保障方式解決其住房問題 。
三、明確利他原則
5、對2人戶的被保障家庭,且相互關系為父子(女)、母子(女)兩代人或祖孫隔代的,允許配租兩居室公租房 。對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1人戶,監護人可為其申請配租兩居室公租房,超出公租房最小保障面積45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按照公租房標準租金收取 。
6、審核通過的輪候對象中,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殘疾人、見義勇為人員、勞動模范、多孩家庭等群體,可優先安排公租房 。
7、對智力障礙、肢體殘疾導致行動不便的特殊對象,可優先配租與其實際需求相適應的樓層;有精神疾病的被保障對象原則上配租在一層 。
四、優化審核路徑
8、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與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的公租房租賃合同一般為3年至5年 。合同期滿前,住房保障部門應牽頭做好資格復核工作 。
【關于進一步加強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9、被保障家庭承租期內,人員結構、收入、資產、住房等發生變化的,(承租人去世的,原承租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已婚或單身年滿35周歲),應依合同約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復核申請,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及時開展復核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復核結果,及時變更被保障家庭保障標準和承租人信息 。
10、被保障家庭承租期滿前3個月,應主動向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 。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須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發起被保障家庭的資格復核,經所在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街道審核后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與其及時簽訂續租合同:不符合條件的,被保障家庭應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及時辦理退出手續 。
11、被保障家庭拒絕提交資格復核材料,且經催告后仍不提交的,承租期滿后依合同應當退出公租房 。拒絕提交以及資格復核未通過、承租人拒不騰退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退出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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