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標準是什么

(一)參保居民因病治療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扣減住院報銷起付標準后按醫院等級確定報銷比例 。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報銷起付標準按定點醫療機構等級確定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100元;一級民營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和未定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和市外醫療機構700元 。
2.扣減住院報銷起付標準后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90%;一級民營醫療機構80%;二級和未定級醫療機構70%;三級醫療機構60% 。
(二)參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三級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下降10% 。
(三)參保居民(7至65周歲)因外傷、中毒及后續治療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同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下降10% 。
(四)一個自然年度累計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特殊疾病、生育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全市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
(五)參保居民因急診、搶救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
【巴中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標準是什么】(六)參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類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發生的乙類藥品和部分支付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10%后,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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