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3年普通專升本考試考生守則

【廣東省2023年普通專升本考試考生守則】廣東省2023年普通專升本考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 , 自覺接受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人臉識別身份驗證等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 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場所的秩序 。
二、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準考證上各科目的考場、座位號參加考試 。
三、省統考科目《基礎會計學》允許考生攜帶沒有存儲和網絡功能的計算器參加考試;《設計基礎》允許考生自帶設計作圖用具、材料、不大于4開且干凈(無圖案、圖形等痕跡)的畫板或畫夾 。其它科目除考點有特殊規定外 , 考生入場 , 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透明水杯、透明文具盒(袋、套)外 , 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無線耳機、電話手表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
四、考生入場后 , 對號入座 , 將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放在桌面靠走道邊上角處以便監考員核驗 。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 , 應在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姓名、考生號、座位號等信息 。使用答題卡的 , 還須將考生條形碼貼在相應答題卡右上角的“條形碼粘貼處”(有特殊規定的科目除外) 。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影響評卷的 , 責任由考生自負 。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 , 應舉手詢問 , 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 , 再行報告、更換的 , 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 , 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
六、開考15分鐘后(外語專業課在開考前15分鐘) , 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考場 。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起方可交卷出場 。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 , 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
七、考生應在答題卡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答題 , 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 。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 , 不得在答卷(答題卡 , 下同)上做任何標記 , 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區域書寫姓名考號等考生信息 , 否則答卷無效 。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 , 不得吸煙 , 不得喧嘩 , 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 , 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 , 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 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 , 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
九、考試過程中 , 考生如需上洗手間應先舉手示意 , 經監考員允許 , 由工作人員陪同前往 。
十、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 , 立即停筆 , 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 , 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 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
十一、如不遵守考場規則 , 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 , 有違規行為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 , 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 ,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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