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續訂勞動合同可重新訂立試用期嗎】答:不可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特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是為了讓雙方互相了解、雙向選擇 。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附大同試用期制定規則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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