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養犬注意事項和規定 煙臺養犬注意事項

根據《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不得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煙臺養犬注意事項和規定 煙臺養犬注意事項】(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樓道、樓頂、綠地等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區域;
(四)不得破壞公共環境衛生;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 。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
(一)機關辦公、醫療保健、教育培訓、金融機構、烈士陵園等;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少年宮、文化宮、影劇院、會展中心、海水浴場等;
(三)飯店、賓館、商場、超市等;
(四)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車(機、船)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
前款規定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設置禁止攜犬進入的明顯標識 。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 。
盲人攜帶導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不長于一點五米的犬繩(鏈)牽領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二)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即時清除犬糞;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第十九條 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高峰時間,采取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緊犬繩(鏈)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
養犬人攜犬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裝入犬袋、犬籠 。
盲人攜帶導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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