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 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煙臺勞務派遣單位向許可機關提交經營情況報告資料】(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七)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 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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